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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留卡

在日滯留90天以上的外國人,必須於入國審查時辦妥手續後海關會發給「在留卡」。在留卡制度於2012年7月9日開始實施,發放的機場僅限成田機場、羽田機場、中部機場、關西機場。由其他機場出入者,持加蓋上陸許可印章的護照到所屬市區町公所申請「在留卡」。

登錄手續

確定在日住址後請務必於14天內攜帶在留卡,前往所居住的市區町公所申報住址。若遇住址有變更的情況,在變更後14天以內需攜帶在留卡,前往所居住的市區町公所重新申報住址。

隨時攜帶・繳還義務

持有在留卡的外國人,需常常攜帶;入國審查關、入國警備官、警察官等要求出示時,必須出示。在留卡期間滿了或失效後14天以內,須將在留卡親自繳回或郵寄回所屬的入國管理局,逾期辦理者將依法被課處罰金。而在留卡期間滿了確定歸國時,請在出境機場將在留卡繳還給入國審查官。

再入國許可

持有效護照及在留卡的外國人,在出境後1年內再入境日本時,原則上不須在出境時辦理再入國許可(這種制度稱為「視為再入國許可」)。出境時請務必出示在留卡。利用視同再入國許可出境者,在國外不能延長有效期。出境後1年以內如果不再入境,將會喪失居留資格,請加以注意。許可的有效期間以不超過5年為限,但不得超過在留期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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